20140426

「智慧局草案爭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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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智財局針對著作權法草案召開公聽會後,引發許多人矚目,後來在其中一處討論中,有人統整出此份雲端檔案:智慧局草案爭議,出處:點我

由於今日有幸,筆者向預備提出「南港學者版著作權法草案」的智財法專門老師們提出了這兩國的條文,請教他們的意見。(※註:目前該草案仍在內部討論中,尚未正式提出,歡迎各界指教。)

下面的回應是筆者請益以後統整的看法,並不完全等於這些老師的意見,還請注意這一點。

首先,要討論這個法條得先回到人格權本身的爭議,點我至另一篇文章,在此可簡單扼要地說明:美、日、我國均因國情法理不同,對於雇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各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若欲將他們二國的法條直接引進我國的話,會引發更多問題。
首先,美國法理上認定著作權本身為一完整權利,沒有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的分別,如果要完全比照他們的法律重新設置,會與現存的大陸法體系條文產生衝突。再者,日本的法條則是在實務上不可行,因為在我國另一「公司法」中,承認「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就算在第十一條中加上法人的限制也形同虛設。
最後本文本中要求智財局重視著作人固有人格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部分,就回歸到上述文章中的爭議:「人格權在法理上應跟從大陸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見解?」於本文不再贅述。
以上是筆者針對文本本身所提出的回應。

筆者希望,有心關注此議題的讀者讀完另篇文章與本文後,可以一同集思廣益,思考人格權的議題於我國著作權法中該如何解套,才能達成勞資雙方皆能受益又能制衡雙方的結果。

從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看著作人格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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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旨為簡單扼要地從法理與例子向大家說明,為什麼著作權法中人格權問題目前在我國是處於「無解」的狀態。
首先要說明的是,英美法與歐陸法是兩個壁壘分明的體系,雙方在人格權上的見解也是同樣的狀態。歐陸法體系承繼康德與黑格爾對人格精神的見解,認為所有創作都是來自人的精神產物,是同人權一樣,神聖不可侵犯。英美法體系則服膺洛克的見解,認為付出勞動者即有獨佔勞動的果實的權利,所以在這當中沒有區分人格權或財產權的問題,著作整體即視為一個完整的財產看待。
這時候,就要問一個問題了:那我國呢?我國的著作權法是學哪一邊的體系?
所有學者都能篤定地告訴你一個答案:「都學」。
例子就是現行條文的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第一項: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三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劉孔中老師對於這條文有個簡要的說明:
第11、12 條的規定是一項奇怪的妥協,一方面帶有大陸法系創作人才能是著作人的色彩,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慮雇用人雇用與出資人出資之絕大多數目的在於取得產出著作物完整的權利(下略)。
他所指出的部分,正是著作權法同時混雜了雙方體系所產生的問題,大陸法系強調人格權絕對不可自著作人身上割離,英美法系認為最終付出最多資源的雇主才能擁有完整的著作權。
至於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前面就說了,目前無解。
這是一個需要大家集思廣益來解決的問題,地方的著作權法需要勇者。

引文出處:著作權法宏觀修法之比較研究(Comparative Study of Principles for de Lega Ferenda Copyright Law),劉孔中,台灣:智慧財產評論,第十一卷第二期,1-56 頁

20140418

網路上的六度空間故事

原噗
(@http://www.plurk.com/xelloss90)
朋友在打工的咖啡店(景美的伯朗咖啡)撿到一疊草稿+原稿
內容是地球へ,戰國Basara,鋼彈OO,
推測遺失時間應該有四年以上(炸
線條跟畫面都很美,應該是個高手!


●發噗之後開始透過畫風與題材找人。
已經摸到原作者的噗浪,不過上次登入日期是4/8,朋友有請別人看能不能透過別的管道聯絡到本人,可能沒那麼快@@
比對成書與上面的翻拍,上面奔向地球那幾張好像是試印稿,畢竟台詞也還沒填完,跟書中的台詞也有點不同 
※原噗作者跟著把辨認用照片刪除了



●很快就透過轉噗找到了。
(@http://www.plurk.com/zenetsuzuki)
因為太逗趣了,所以貼一下對話,內有髒話請包涵,不過身為換帖我還真不知道他哪時偷偷出了地球本,謝謝噗主,也謝謝KAKI轉了原噗所以才有這個美麗的誤會(?),謝謝關心的大家 
謝謝大家,我有轉達他可觀的轉噗&讚的數量XD,會請他確認存貨,也會push他努力完成本子,但現在比較優先的是想辦法生出團兵的插圖 如果排班順利的話他會出現在團兵only,因為不好意思打擾原噗主,所以我會請示一下噗主該如何在不造成困擾的情況下讓許願池(無誤)聽到大家的願望,再一次謝謝大家
 http://images.plurk.com/dkgHKEeKCMopPnROStztc.jpg
http://images.plurk.com/1QmxksV2MSIKGw0cz6FIrU.jpg
http://images.plurk.com/1P5svjoaNxOlN0OcuxTw4m.jpg


●失主跟著出面了。
(@http://www.plurk.com/KKlyn)
謝謝大家,我是作者(跪) 網路真是太神奇啦!!! 當初00因為無力重畫分鏡後來就沒出了,懊惱了非常久,因為腳本是我自己最喜歡的一次,即使過了這麼多年看到電腦裡的文字稿還是時不時會心痛,這次看來真的是天意無誤,我也很樂意順應天命把它畫完!
是說因為一直都畫冷門作,這幾張草稿以轉噗數來說應該是我至今最多人看過的作品吧XDDD 附上當年唯一一張試描線的稿子,謝謝大家熱心協尋!!!
http://images.plurk.com/3tua3VXK6Kst0BFgKd3OU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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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故事結案惹:P 感謝收看:P